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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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是什麼

一、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是什麼

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是什麼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二、與取保候審相關的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在行為人取保候審的期間,如果犯罪人故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的話,那麼行為人是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或者發現了不應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形,也是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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