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普法法律網 貪污受賄辯護 2.2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從其構成要件上掌握: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影響力與請託人交易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關係密切的人。4、主觀方面: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TAG標籤:影響力 貪污受賄辯護 受賄罪 刑事辯護 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