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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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賄是不是開除公職

不一定開除公職。如果行賄構不成犯罪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構成犯罪的如果公職人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係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公職人員行賄是不是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