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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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什麼情況下開拘留證?

一、什麼情況下能開拘留證

應該在什麼情況下開拘留證?

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憑證。是在領導批准的《呈請拘留報告書》的基礎上籤發,為公安機關專用文書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局執行拘留的時候出示拘留證。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拘留證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拘留證應該有公安機關的部門領導進行審核,簽發,然後公安機關攜帶領導開具的拘留證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拘留,並且出示拘留證。並且被拘留人應該在拘留證上面簽字並按手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絕的,仍然可以進行拘留,只是要在拘留證上將這一情況進行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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