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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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一、一審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一審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1、檢察院可建議法院延期審理(期限為一個月),由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或由公安補證均可。再根據補充偵查查明的事實作補充起訴。

2、檢察院可撤回起訴,自行補充偵查或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均可,補充偵查終結後重新起訴。

如退公安的,公安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檢察、法院辦案期限均重新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查起訴的階段,如果檢察院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的罪行的時候,應該立即製作補充偵查的提綱,並且需要連同相關的卷宗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當然檢察院也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但是必須偵查結束以後才可以向法院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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