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有什麼用
一、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有什麼用?
筆跡鑑定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司法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二)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司法鑑定活動的獨立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要相對獨立,社會鑑定機構必須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偵查機關內設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偵查業務部門分離;鑑定人的活動,包括鑑定方案的制訂、鑑定的實施、鑑定結論的出具、鑑定人出庭質證等必須獨立進行,司法機關和鑑定機構負責人不得暗示或干預;
2、鑑定人必須在鑑定機構執業,鑑定機構對鑑定實施日常管理,對鑑定人的活動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預鑑定結論,不能要求或暗示鑑定人出具某種結論。鑑定活動不受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擾,訴訟當事人干擾鑑定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司法鑑定機構之間是平等的、獨立的,相互間無隸屬關係,鑑定結論不受相互制約和影響,無服從與被服從關係(當前局部地區規定對鑑定結論實行復核鑑定與二鑑終局制等均與獨立性原則相牴觸);
4、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的活動應對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蔘加鑑定,對鑑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鑑定書上分別註明不同意見的人數及其理由。鑑定過程中,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鑑定人的活動。鑑定結論實行鑑定人負責制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辦法強行統一。
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筆跡鑑定並不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要做筆跡鑑定,比如債務糾紛中,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這時候就可以做筆跡鑑定,通過筆跡鑑定能確認借條是否是被告人親自所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