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檢察機關自偵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檢察機關自偵自訴案件有哪些?

檢察機關自偵自訴案件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檢察院自偵案件撤案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1、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3、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此檢查機關通常自己偵查,自己起訴的案件都是針對司法機關。因為在司法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有相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對公民進行了非法拘禁,那麼是屬於比較嚴重的問題或者是對公民的全力實施了侵犯,這些都是有可能涉及到對司法公正的挑釁,因此都是可能會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