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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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相對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一、相對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1、相對不起訴的情形: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2、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二、絕對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1、查閲、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在押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4、在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五、審查起訴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綜上所述,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是不一樣的,但只要沒有提起公訴就不會有犯罪記錄。對於審查起訴的結論有爭議的,辦案機關也可以依法申請複核。不過,無論提起公訴與否,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有關部門不可能隨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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