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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銷售保健品200萬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違法銷售保健品200萬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違法銷售保健品200萬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違法經營保健品相關處罰:

1、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

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衞生部門與藥監部門許可兩者關係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衞生部和國家藥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複。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數據庫裏查悉。如在數據庫裏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

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鑑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藥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藥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衞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衞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2、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

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准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註冊文號;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數據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註冊文號;

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

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籤、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籤、説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3、關於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保健食品的標籤、説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在標籤、説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二是標籤、説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適宜人羣與不適宜人羣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

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4、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處罰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藥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藥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藥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藥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5、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複雜,與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籤和説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藥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普通食品的標籤、説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藥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籤、説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藥品成分,可對其採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隨着我國公民的收入水平不斷的提高,很多的老年人在退休以後也有養老金可以保證自己充足的經濟來源,並且人們也越來越注重於個人養生,使得部分銷售違法保健品的不良商家趁虛而入。在不瞭解案情的情況下,對於國家有關單位作出的200萬元的行政罰款不能説過高,有可能銷售的這些保健品給人們身體上造成的危害都是無法彌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