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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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倒污泥屬於什麼罪?

如果倒污泥屬於什麼罪?

構成環境污染的罪名,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規定如下: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原本為過失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後,刑法理論的通説依然認為本罪為過失犯罪本書難以贊成這種觀點。首先,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缺乏法條的文理根據。換言之,從刑法第338條的表述來看,不能發現本罪為過失犯罪。

其次,如果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意味着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恐怕並不合適。再次,如果將本罪的責任形式確定為過失犯罪,就會否認本罪的共犯形態。可是,在司法實踐中,本罪的共犯形態並不少見。最後,將本罪確定故意犯罪,也不至於造成處罰漏洞。一方面,對過失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沒有必要處罰;另一方面,如果過失行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可以認定為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當然,由於本罪的危害結果比較複雜,所以,不要求行為人對污染環境的具體結果有確定的認識,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污染環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我國對於環境保護是越來越積極針對於所造成環境有所傷害的行為都會受到刑法的處罰,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造成的後果並不是很嚴重,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話,則需要具體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和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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