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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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排查要注意哪些問題

銷售假藥罪排查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銷售假藥罪排查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嚴格市場準入。

確定每月16號為集中考試日,對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擬聘用人員掌握《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考核,與有關企業簽訂《藥品零售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與執業藥師簽訂《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在崗履職承諾書》,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二是媒體廣泛宣傳。

依託網絡媒體、主流媒體以及實地走進社區、大集等,廣泛宣傳安全用藥知識、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開展現場諮詢,提高羣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

三是強化責任追究

對違法藥品經營者加大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力度;對監管人員按照“網格化”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監管,確保監管覆蓋率達到100%,每年年底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四是構建藥品安全控制體系

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品種,聯合衞生、社區等部門有針對性開展專項整治,強化全程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杜絕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4、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在排查銷售假藥罪的過程當中需要注意的這些問題,主要還是始終圍繞着銷售假藥罪的法律責任,以及能夠讓民眾辨別清楚假藥的危害和相應的維權意識,或者國家對於藥品安全的整個控制體系構建更加嚴格的監管機制,這都要依靠於工作人員,排查過程當中發現什麼問題就及時進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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