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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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尋釁滋事最高判幾年

依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構成尋釁滋事最高判幾年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具有其中一種情形的一般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尋釁滋事罪屬於故意犯罪,而要是過失實施了相應的行為,那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此罪。另外,本罪在客觀方面有四種法定的行為方式,除了這四種行為,其他行為不犯本罪;其次,只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才可能觸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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