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醉駕拘役的地方全是醉駕的人嗎

醉駕拘役的地方全是醉駕的人嗎
一、醉駕拘役的處罰
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根據法律的規定,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醉駕拘役的地方
一般來説,醉駕拘役的拘役期限都是在三年以下的。因此這些三年以下的犯人一般都是在看守所進行判處,而不會去到監獄。而在看守所裏面,關押的是各種犯罪人員,所以在看守所裏面,不會只是關押醉駕拘役的人。因此關押醉駕拘役的地方里面,關押的也不全都是醉駕的人,有各種各樣的犯人,一起接受關押的處罰。也就是説,由於同樣都是屬於拘役的犯人,因此會全都關押在同一個看守所裏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TAG標籤:醉駕 拘役 全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