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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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喊人幫忙打架怎樣定罪?

一般喊人幫忙打架怎樣定罪?

一、一般喊人幫忙打架怎樣定罪

喊人幫忙打架的,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具體構成何罪,需要根據具體情節而定。

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按治安管理案件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三)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四)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喊人打架的行為完全侵犯了我國的公共秩序,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但會定什麼罪就需要結合具體的情節來進行確定,一般在處罰時喊人者要比參與者的處罰會更嚴重一些,所以,解決糾紛一定不要利用暴力處理,以和平的方式處理才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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