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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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退偵幾次?

一、刑事案件一般退偵幾次?

刑事案件一般退偵幾次?

刑事案件法定可以退偵兩次,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法院來審理的,但是法院是不可以退偵的,退偵的司法程序是由檢察院提出的,在檢察院對訴訟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發現犯罪事實難以認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並要求補充偵查。

1、刑事案件法定可以退偵兩次,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需要由檢察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二、補充偵查後案件會被如何處理?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説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公安機關若是偵查結束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審查,檢察院的相關職員在接收到由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後,是需要認真審查的,若是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此時就需要按照流程將案件退給之前的公安機關,並要求限期完成偵查任務。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我國的人民檢察院不僅僅是負擔着法律監督的職責的,此時也是可以作為公訴人來審查起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發現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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