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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有哪些規定?

緩刑人員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有哪些規定?

一、緩刑人員《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依據規定,緩刑人員在考驗期有民事案件的,不影響緩刑的執行,並沒有違反緩刑考察期的相關規定。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犯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2、侵犯財產:

(1)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所以儘管是緩刑人員,他如果在他的緩刑考驗期中有侵權的事件發生,那麼他也就按照正常的侵權責任去進行承擔就行了,侵權主要就是侵犯的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相關的權益,那麼他發生了侵權的事件只要不是觸犯到了我國的《刑法》,那麼是不會撤銷他的緩刑的,他只要承擔侵權責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