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不同的地區對同一個犯罪的處罰都有可能是不同的,這主要是因為各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制定了本地區具體的量刑標準。而今天,本站小編將要為大家帶來的是其中深圳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深圳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重傷、死亡後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的,每增加24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二、怎麼認定非法拘禁罪
認定非法拘禁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因此本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對於實踐中非法拘禁的行為,只有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具體的量刑標準,則還需要參考所在地區的規定執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