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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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罰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的;

(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 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

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衞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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