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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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地點是在哪裏?

一、緩刑執行地點是在哪裏

緩刑執行地點是在哪裏?

由於被判緩刑不需要進行實際羈押,限制或者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因此,嚴格來説緩刑沒有具體的執行地點。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期間的相關規定。

所謂“新罪”,就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間屆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並且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緩刑考驗期滿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着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置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説,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因此,緩刑沒有具體的執行地點,緩刑不需要在監獄坐牢,在監外工作生活,考驗期限為3年。在3年期間裏,不違法違規就被視為坐牢期結束,但是會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犯進行考察,同時需要其所在單位的配合,對緩刑犯進行依法管理,實行考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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