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審判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怎麼辦?

一、審判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怎麼辦?

審判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怎麼辦?

如果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行為的可以採取的行為是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檢察院有漏罪未起訴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按照檢察院起訴的犯罪事實審理判決;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二、法院對審判階段發現新的犯罪學行為的執行內容是什麼?

1、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2、法院應當將涉嫌搶劫案退回檢察院(檢察院也可以再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應待檢察院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補充起訴後併案審理。若三個月審理期限將屆滿時未能補充起訴,檢察院應建議延期審理,法院可以同意。如有必要,法院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或者先行判決。

基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避免重複審判 、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慮,司法解釋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後罪的情況下先行判決,而應將前後罪合併審理。

三、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在審判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新的犯罪行為的,沒有做出判決結果的可以結合新的犯罪行為來共同判定刑期;如果已經做出了判決結果的可以撤回該判決結果並重新退回公安機關進行相應的補充偵查的流程。

TAG標籤:犯罪 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