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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規定

1、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於非法攜帶槍支的行為是屬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懲治此種犯罪是為了保護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而非法攜帶。至於其犯罪目的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犯罪而攜帶;有的是為了帶回家使用,等等。不論出於什麼目的,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攜帶,由於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

非法攜帶槍支已經是違法行為,犯罪者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如果在公共場所,如車站、商場持槍並實施了危害社會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為,則構成刑事犯罪,具體量刑標準根據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的損害而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