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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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

沒收財產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
沒收財產,是指剝奪犯罪人個人財產,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財產刑的一種。
關於沒收財產的執行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作了詳細規定: 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應當立即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財產刑,同時又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民事賠償責任。
  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需要以被執行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按實際情況,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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