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怎麼能夠不成立詐騙罪?

一、怎麼能夠不成立詐騙罪?

怎麼能夠不成立詐騙罪?

涉案金額小於三千的,詐騙罪不成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才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

綜上所述,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詐騙數額達到三千是定罪量刑的必須要件。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行為有哪些?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非法集資罪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非法集資罪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非法集資罪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

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非法集資罪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非法集資罪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户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進行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户的客户在賬户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户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户。

詐騙罪構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一般騙取的金額低於三千元就不構成詐騙罪,只有騙取的金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才會被認定為詐騙罪,被認定為詐騙罪的也是根據詐騙的金額來確定量刑,數額較大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會判處無期徒刑

TAG標籤: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