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檢察院不起訴交罰款合理嗎?
一、詐騙罪檢察院不起訴交罰款合理嗎?
是合理的行為。詐騙案在檢察院交罰款不起訴,也是有可能。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三、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不起訴的情況以及案件的類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些是法定範圍內的准予不起訴的案件類型,有一些是酌情的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給予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的類型,但是都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類型進行具體分析的,對於檢察院的結果必須要嚴格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