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要件有哪些?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可以判緩刑嗎?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判緩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珍貴的文物是國家保護的重點對象,作為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更要時刻的具有防止文物損毀和流失的意識,如果因為自己的工作失職導致了珍貴文物的損毀或者流失,那麼就要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