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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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如何做證據不足辯護?

審查起訴階段的結果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提起公訴,因此,承擔辯護人職責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其最大的工作成績莫過於以有限的調查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和熟諳的法律知識成功説服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以較輕的罪名、犯罪情節和定性提起公訴,或者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成功説服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是一個非常成功的辯護。不起訴的類型可以細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其中證據不足不起訴辯護難度很大且較講究工作技巧,筆者就審查起訴階段如何做證據不足辯護這一話題結合自身執業經歷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審查起訴階段如何做證據不足辯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閲的案卷範圍僅包括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而非全部案卷材料。辯護律師不知道偵查機關移送到審查起訴機關的卷宗材料的各類具體證據的全部情況,這無疑給律師通過分析證據來認定案件是否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設置了極大的障礙,這就對擬做證據不足辯護的律師的執業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在律師無法看到全部案卷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律師如何分析案件是否屬於證據不足,根據筆者的經驗,律師可以藉助以下工作技巧:

1、分析是否存在無罪證據。由於無法看到控方的全部證據材料,律師無法直接質疑控方的證據是否充分,但是可以通過分析已經掌握的情況判斷是否存在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存在無罪證據的話即提示檢察院有證據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從而產生與有罪證據向對抗的局面,使得檢察院能夠比較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究竟孰輕孰重,最終做出有罪認定是否“證據不足”的判斷。實際上,只要無罪證據比較有力,就足以證明案件存在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存在疑點的案件會有利於被告人。但是基於立法和現實的種種原因,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獲取證明被告人無罪證據的難度相當大,如何順利獲得有利於嫌疑人的證據?筆者的做法是將自己瞭解到的證據線索告之檢察院,申請檢察院調查取證或者提請檢察院注意,為了保證案件的質量,檢察院一般也會較為重視這類意見的。

2、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疑點。通過分析有限的案卷材料和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情況,辯護律師一般對案件基本事實有了一個較充分的認識,這時候可以對案件事實的本身進行分析,尤其要注意分析該案是否存在一些合理的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一旦發現存在合理疑點,無疑對提出高質量的辯護意見提供有力保障。律師在提出辯護意見的時候,應該將這些疑點一一羅列出來。

3、分析案件事實是否清楚。律師在拿到起訴意見書之後,必須對其進行字斟句酌的分析,尤其要注意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要素是否清楚,不清楚的地方往往是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的盲點。比如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搶劫,但是沒有指明具體地點和具體時間,而這兩個要素是必須需要證據加以證明的素,偵查機關之所以沒有列明,往往是他們沒有相關的證據。一旦發現盲點,可以説辯護工作找到了突破口,律師在提出辯護意見將這些盲點一一明確指出,從而提出事實不清,建議檢察院不起訴的觀點。

三、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