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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400萬判幾年

在我國非法集資400萬判幾年

普通公民可能會覺得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集資詐騙400萬是一個非常大的數額,但實際上對於我國公檢機關來説,以往在偵辦及詐騙案件的時候,有些時候非法集資詐騙數額甚至高達數億元的。僅僅從非法集資的涉案數額我們就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有多麼的影響惡劣。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非法集資400萬判幾年?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400萬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非法集資新的形式包括哪些?

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不斷翻新,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打着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羣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户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五)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羣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六)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台,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按照國家處理非法集資案件的相關規定來看,非法集資數額達150萬元以上的話,就會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但是,其實非法集資數額只是量刑的一個參考依據,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話,也不排除更為嚴厲的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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