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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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偵查是怎麼界定的?

一、法律對偵查是怎麼界定的?

法律對偵查是怎麼界定的?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二、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外,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安機關偵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61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送達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進行立案偵查,肯定是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硬性條件,不能夠隨意的進行立案偵查,否則會浪費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法律當中規定了立案偵查的案件,必須是接到舉報,或者是主動投案,確實存在着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偵查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法律上規定的相關事項,是需要由公安機關根據犯罪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後期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是可以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起訴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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