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非法開採資源怎麼判刑
一、法律規定非法開採資源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非法採礦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三、非法採礦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非法採礦罪也得根據犯罪情節才能確定判刑標準,開採礦產資源是需要辦理採礦許可證的,辦理了採礦許可證以後,超越了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隨意開採礦產資源的,也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