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檢察院通知認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有些人在犯了罪的時候並不承認,不覺得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所以有些人是拒不認罪的,可能對檢察院下發的通知認罪並不理睬,甚至拒不接收,其實檢察院的通知認罪是一種法律程序,法律中有相關規定,那麼檢察院通知認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檢察院通知認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相關規定

檢察院通知認罪的相關規定就是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方面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政策優惠”,另一方面也賦予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提起公訴,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這必將增加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案件時的能動性,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服法,減少社會對抗,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終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刑罰目的。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

其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了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助於簡案快審、難案精審,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統一。隨着我國社會治理體系創新和法治建設完善,刑法的規範功能越來越受到關注,特別是勞動教養被廢止後,刑法修改將一些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如醉駕等多發違法行為入刑,使得刑事案件呈顯著增長態勢。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刑事案件比十年前增加約60%,“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就必須對刑事案件進行“區別對待”,合理繁簡分流,將更加複雜的刑事訴訟程序用於處理少數疑難、複雜案件,將更簡便的程序用於處理佔絕對多數的簡單、輕微案件。

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可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亦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這一方面使各級法院從不堪重負,疲於應付簡單、輕微刑事案件中解脱出來,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在少數疑難、複雜刑事案件中嚴格貫徹落實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直接言詞原則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最終確保案件的質量和審理效果。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檢察院通知認罪的相關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一般都是從寬制度解決,通過自己認罪認罰能夠減輕其犯罪的程度,俗話説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於認罪態度好的,能夠做到減刑或者緩刑的程度,我們國家應該大力的提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罪犯和國家都是有好處的。

TAG標籤:檢察院 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