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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這裏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的同志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裏所説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為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為條件。

對於犯罪分子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傾向管理規定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假幣的數量越大,那麼所認定的量刑處罰標準也就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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