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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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嗎?

一、強姦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嗎?

強姦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嗎?

強姦犯屬於行為犯。

但在司法實踐中其也具有結果犯的特徵,比如其危害的後果(結果)會決定其承擔刑事處罰的程度有明顯差異,如果強姦幼女,暴力強姦,至被害人死亡或嚴重的傷害後果等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就具有了結果犯的屬性。

行為犯,一般是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行為犯,學者多從既遂的角度給行為犯下定義,認為行為犯就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的概念,既然結果犯是指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那麼行為犯就是指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的犯罪。結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為犯。

結果犯,我國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主流觀點是第一種。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其實,犯罪未遂還是已經構成了犯罪。

危險犯。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如防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姦罪在他人不願意的情況下而實施犯罪,對於此行為,只要有傷害到他人那麼就會受到處罰,不管最後的結果是未遂還是既遂,因此對於強姦罪一般只要犯了此罪最低也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這也是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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