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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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預備中止標準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預備中止標準是什麼?

共同犯罪預備中止標準是什麼?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説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綜合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認定的難度,隨着刑法學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實踐的總結完善,相信對犯罪中止的模糊認識最終會消除。

二、中止處罰

在英美法系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處理,在處罰上也不作任何特別考慮。對於中止犯,各國刑法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減輕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於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24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如該犯罪沒有中止的行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為人主動努力阻止該犯罪完成,應免除其刑罰”。《意大利刑法典》第56條規定“如果犯罪人自願中止行為,只有當以完成的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時,才處以該行為規定的刑罰”,“如果自願阻止結果的發生,僅處以犯罪未遂規定的刑罰並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

從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佈: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現了犯罪中止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則免除處罰,如果造成的損害則會減輕處罰的力度,因為犯罪分子如果做出了犯罪中止的行為後,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説明當事人意識到了犯罪的危害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悔過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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