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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多次盜竊行為?,多次盜竊該如何界定

多次盜竊該如何界定,怎麼認定多次盜竊行為?

多次盜竊,通説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刑法》中,明確規定多次盜竊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在此之前需要先對多次盜竊進行界定。那麼《刑法》如何界定多次盜竊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多次盜竊該如何界定,怎麼認定多次盜竊行為?

相對於“多次盜竊”,盜竊罪的其他四種情形相對來説較為容易確定,比如: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罰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盜竊行為,並且犯罪數額達到當地關於盜竊罪的起刑點的行為;

(2)入户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進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閉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屬性的場所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的特殊性,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沒有任何限制;

(3)攜帶凶器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隨身攜帶但沒有使用性質上是兇器或功能上能成為兇器的工具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手段的特殊性,對犯罪次數和犯罪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4)扒竊處罰的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和盜竊場所的特殊性,同時對犯罪數額也不做要求。

其中第(1)種情形是常規的盜竊情形,根據犯罪數額決定犯罪是否成立;第(2)、(3)、(4)種情形是非常規的盜竊情形,決定犯罪成立的標準分別在於盜竊的對象、手段和場所。而唯獨多次盜竊是根據盜竊的次數決定犯罪是否成立。既然刑法規定了入户盜竊和扒竊構成犯罪,那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多次盜竊的規定:“對於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就自然失效。相應地,“多次盜竊”也就需要有新的構成特徵和認定標準。

多次盜竊,通説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並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之所以規定多次盜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完全是由於中國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強調刑事立法在確定構成犯罪行為模式的同時,也應當規定行為的危害程度。而衡量和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節包括數額、情節、方法、地點等等。在盜竊罪中能夠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盜竊財物的數額、盜竊的情節。在所有情節中,行為人盜竊的次數也是最主要的。

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徵,但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徵。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儘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某種程度上可以説,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和集合。而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基於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在性質上相同並且獨立成罪的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呈現出連續實施的特點,所以,連續犯是罪的連續。與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不同,連續犯是罪的連續,所以定罪層面上的多次盜竊應當是多次盜竊行為的集合,而不是罪的結合。也就是説,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盜竊行為並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由於其盜竊的多次性才將其規定為犯罪或升格為犯罪。

而並非盜竊數額,要求必須是達到三次或三次以上,此時不要求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關於多次盜竊的界定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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