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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認罪和不認罪法院咋判

犯罪嫌疑人認罪和不認罪法院咋判

一、犯罪嫌疑人認罪和不認罪法院咋判?

認罪與不認罪都不影響法院判決。

1、有罪並且認罪悔罪的:法院在決定刑罰標準時可以適當考慮從輕處罰。

2、無罪並且無證據證明犯罪的:即使當事人拼命説自己有罪,法院也不應該判刑。

3、有證據證明犯罪但個人不認罪的:法院依據犯罪的事實證據,依據法律規定的相關罪名,依法量刑。

二、如何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好?

我國刑法並沒有直接的規定“認罪態度良好”。

《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倖,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脱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係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願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姦案件上。由於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姦而是通姦。

事實上,本身現在社會各界人士對於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制度還是存在着很大爭議的。因為刑法還是過多的強調於讓犯罪嫌疑人主動去認罪,但是認罪以後從輕處罰的幅度非常的模糊,導致同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認罪的態度,但量刑就是非常的不精準的,所以我國的司法審判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有很多方面亟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