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小偷算防衞過當嗎
一 、打死小偷算防衞過當嗎
單純的入室盜竊你要把小偷打死了那一定屬於防衞過當,這裏注意的是轉化型搶劫罪,也就是小偷在被發現後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來抗拒抓捕的行為。
法律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衞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防衞過當】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衞】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防衞過當
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羣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防衞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衞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衞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衞過當罪”。防衞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