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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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麼情況累犯可以緩刑

一、一般什麼情況累犯可以緩刑

一般什麼情況累犯可以緩刑

累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情況下可以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緩刑是一種主刑嗎?

緩刑並不是主刑的一種,也屬於附加刑。而緩刑僅僅是一種刑罰執行的制度,但並不屬於刑罰的種類。在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被判緩刑,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具有被判緩刑的資格。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於限制自由刑。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屬於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進行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我國對於死刑的適用,歷來採取少殺、慎殺政策。刑法典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緩刑並不是主刑,而是附加刑中的一種。並且緩刑不也是免於刑法,而是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犯罪人在固定的考察機構進行考察,根據罪犯的表現來決定是否要對犯罪人進行具體的刑法。如果在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表現良好,刑法則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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