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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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正當防衞所面臨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衞是指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如何理解正當防衞所面臨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雖然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正確的理解和運用正當防衞保護權益還是有一定困難。

正當防衞應當同時具有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

起因條件——須有不法侵害現實發生

時間條件——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主觀條件——須主觀具有防衞意識

對象條件——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衞

限度條件——正當防衞造成的後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但是針對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對於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中並未提及有關防衞效果的問題,對符合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但沒有達到防衞效果的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也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而且如何確定判斷標準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正當防衞是責任阻卻事由,防衞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但是由於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失,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給自己造成的損害,因此主觀上不存在傷害的故意,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對防衞人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