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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罪的被害人如何進行財產權救濟?

組織傳銷罪的被害人如何進行財產權救濟?

在組織傳銷犯罪案件中,不僅存在組織者這種構成犯罪的主體還存在參加傳銷的被騙者,也就是組織傳銷罪的被害人。這些被害人一般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他們的權利應該如何得到救濟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傳銷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權救濟

既然存在被害人,那如何來保障其財產權利,實踐中爭議較大。

關於打擊傳銷方面的規定,大量的處罰條款是對傳銷組織者和經營者所設,但缺乏專門保護無辜被害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其自行解決,理由是依據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關於“自行清理債權債務”的規定,但該規定是針對前述通知發佈以前發生的傳銷行為,即1998年10月31日之前,傳銷行為還不是非法的,不在打擊的範圍之列;但1998年10月31日之後的傳銷行為屬於非法的,應當予以取締。對於目前發生的傳銷案件,要求被害者“自行清理債權債務”來避免被害人的損失,不僅不現實,也於法無據,更不利於社會穩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當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救濟。但是,由於傳銷和變相傳銷是一種非法活動,其“上下線”的關係不屬於法律所認可的消費關係。另外,處於傳銷鏈條之中的一部分人屬於經銷者,自己根本不消費任何傳銷的產品,因此他們也不屬於“消費者”。顯然,這種説法也是不成立的。此外。還有人認為,刑事案件應以刑事審判為主,即使存在被害人,法院也不應對被害人要求退贓的訴請予以處理,否則將會使刑事審判過多延遲,降低刑事的審判效率。

對於刑事受害人的財產權益如何保護的問題,刑事相關法律規定了三種救濟途徑:

第一種是公安機關、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採取退贓退賠等方式維護被害人的利益,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第二種是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進行了限定,意圖在於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過分延遲,傳銷案件中的被害人要求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屬於“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範圍,所以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三種是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通過以上規定可見,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受害人可就損失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實踐中亦存在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並沒有判令退賠原告的財產,那麼被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呢?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積極地行使職權,先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退賠,然後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最後再對犯罪分子處以刑事或經濟處罰。若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進行救濟,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被害人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救濟自己的權利。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 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組織傳銷罪的被害人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的方式有三種,一是通過公安機關破案之後的退賠被害人財物的方法維權,二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三是通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維權。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