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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發現新罪行追加起訴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檢察院發現新罪行追加起訴的行為是否合法?

檢察院發現新罪行追加起訴的行為是否合法

發現新罪行追加起訴的行為是合法的,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充分表明,法院並非必須要求檢察機關補充起訴,而應視情況不同作相應處理;先行判決並不違法,並未絕對禁止。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法庭一審宣判之前檢察院有權利隨時隨地追加起訴,只不過,發現新罪行之後不能直接追加起訴,由於新罪行是在法院審理階段才發現的,所以這樣的狀況勢必會導致本案的審理時間向後拖延,人民檢察院有可能會直接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偵查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