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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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倒賣文物犯罪?

怎樣認定倒賣文物犯罪?

因為珍貴文物以及其他受國家保護的物品對我國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具有重大的價值。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否則可能構成倒賣文物罪。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需要作出認定,那麼怎樣認定倒賣文物犯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認定倒賣文物犯罪

行為人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才會構成倒賣文物罪。此處,須注意兩點:

其一,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文物,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倒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具體表現有二:

(1)無權經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或者銷售文物;

(2)經國家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其二,倒賣的對象限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即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不允許個人和未經批准的單位非法經營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級珍貴文物與禁止經營的一般文物。倒賣不屬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於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二、倒賣文物怎樣處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於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佔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生活中,倒賣文物的人不少,雖然被公安機關查處的不是很多。但是一旦落網,就會以構成倒賣文物罪嚴懲,情節嚴重的,可能需要在監獄中度過十年以上漫漫時光。人生一共能有多少個十年呢,涉嫌倒賣文物罪,我們建議您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的作用是其他辯護人不能比擬的,律師在收集證據、查閲案件材料等事項上,比其他辯護人擁有更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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