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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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共犯如何認定?

一、強迫賣淫罪共犯如何認定?

強迫賣淫罪共犯如何認定?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是侵犯的法益是社會市場經濟秩序。

在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哪些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屬於本罪共犯的。

在實施組織賣淫過程中,只要劇透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之一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屬於組織賣淫罪的共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劃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流動的行為。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峻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職員,利用本單位的前提,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先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劃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組織賣淫罪的共犯的認定。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上幾種行為中的任意一種,就可以被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共犯。

組織賣淫罪的處罰規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強迫賣淫,就是通過暴力行為,或者是壓制對方反抗的其他行為,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人們的自由權利,所以應當構成犯罪,該罪與強姦罪需要注意區分,對行為人都要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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