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如何量刑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不認罪也可以定罪,只要證據充分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只有刑事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權利,在公安機關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只能瞭解一下法律上對此罪的量刑範圍,並不能準確的知道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