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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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拘留工作怎麼辦?

嫖娼被拘留工作怎麼辦?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違反犯罪的事情是堅決不容許的,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也是規定有相應的處罰的。嫖娼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是很常見的,嫖娼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那麼嫖娼被拘留工作怎麼辦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嫖娼被拘留,其所在單位給予他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佈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附則7章55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嫖娼被拘留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上述情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述規定將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分三種情況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又規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分析嫖娼被拘留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實際上我們國家對於嫖娼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嫖娼屬於行政違法,並沒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單位如果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二、如果員工被行政拘留後又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則舊聞,2014年5月15日某明星在北京一家飯店嫖娼被警察當場抓獲,並被行政拘留15日。北京警方於5月31日證實該明星被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

先普及一下什麼是收容教育,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具體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如果員工被行政拘留後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員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09號)規定:“企業員工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所以員工因嫖娼被處於收容教育處罰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覆函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同樣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員工因嫖娼被拘留,單位應如何應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法律賦予了單位基於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利,所以單位有權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嫖娼等行政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有了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

需要提醒單位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合法、有效的依據必須滿足內容合法、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等三大法定要素。

對於嫖娼被拘留工作怎麼辦的問題我們是應該分為好幾個方面來進行考慮的,對於不同的工作肯定都是有不同的後果。國家的公務人員如果嫖娼的話工作方面的處罰是可以進行開除的。對於其他的單位的其實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違反勞動合同條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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