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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社會公眾如何認定

非法集資的社會公眾如何認定

非法集資是一中違法行為,為了掩飾才違法行為,其在實施非法集資活動時,會採取向特定公眾進行募集資金的辦法,但有時非法集資者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允許此不=特定對象介紹射虎公眾中的不特定人羣加入此集資行為,那麼,這裏的非法集資的社會公眾如何認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社會公眾”的認定: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作了規定,明確:“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是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是非法集資有別於民間借貸的重要特徵。法律禁止非法集資的重要目的在於對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給予特殊保護,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不同於專業投資者,社會公眾欠缺投資知識,缺乏投資理性;二是不同於合法融資,非法集資活動信息極不對稱,社會公眾缺乏投資所需的真實而必要的信息;三是社會公眾抗風險能力較弱,往往難以承受集資款無法返還的損失風險,且牽涉人數眾多,易引發社會問題。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指向對象的廣泛性,即非法集資對象的眾多性;二是指向對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集資的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如果有的行為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資金的信息,只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因集資對象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內,具有特定性,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因此,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針對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犯罪手法翻新,行為人規避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況,《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以下兩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一是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在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最初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但隨後吸收資金的渠道不斷髮生擴散、輻射,行為人的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又開始向他們的親戚、朋友、熟人等吸收資金。如果行為人明知這一情況而予以放任,其行為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吸收資金的對象也從特定對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轉化,對其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二是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情形。在實踐中,有的單位通過公開招聘,在聘用同時嚮應聘人員籌集資金,集資參與人蔘與集資的同時即成為單位的員工;還有的單位先將社會人員聘為單位員工,之後再向其吸收資金。這種非法集資手段雖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並未改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本質,也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重要識別特徵是,集資的人數較少,且會挑選集資對象。但有時此特定對象,出於讓與其關係較較為密切朋友獲取經濟利益,而邀請其加入集資活動。認定此種非法集資的社會公眾,需要從集資者是否知道特定對象招收社會中的不特定人羣從事此融資現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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