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一、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的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二、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像是工商局、質監局等有關部門,如果發現有企業或商家在製造銷售偽劣商品,按照國家規定必須要依法進行查處,不構成犯罪,要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明知有違法行為卻放縱這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就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