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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數罪併罰

什麼時候數罪併罰

什麼時候數罪併罰?換句話説,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如果一個犯罪分子被數罪併罰的話,那麼其將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很重的。但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一個犯罪分子都會數罪併罰,具體可以採取相關處罰的有以下情況。

根據刑法第69、70、71條的規定,使用數罪併罰有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並且數罪均已被發現時,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予以並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説,對於同種數罪一般不併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並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先並後減。

實踐中還存在刑滿釋放後再犯罪並發現漏罪的情況。在處理被告人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處的刑法執行期間,還犯有其他罪行,未經過處理,並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如果漏罪與新罪屬於不同種數罪,就應對漏罪與刑滿後又犯罪的新罪分別定罪量刑,並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漏罪與新罪屬於同種數罪,則原則上以一罪論處,不實行並罰。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先減後並。

綜上可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一般會對犯罪分子進行數罪併罰。詳細的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如果你需要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的話,可以通過本站網站來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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