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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對搶奪罪的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一、四川省對搶奪罪的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四川省對搶奪罪的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於我省詐騙、搶奪罪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詐騙、搶奪罪數額執行標準作如下規定:

二、搶奪罪數額執行標準:

(一)個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為標準。對個人搶奪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應定罪;

(二)個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為標準;

(三)個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為標準。

二、搶奪罪與搶劫罪有什麼不同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複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鍊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並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四川省算不上經濟多發達,當然也不屬於那種經濟落後的地區,因而在確定一些財產性犯罪的數額時,具體的標準不會出現過高或者過低的情況。就搶奪犯罪而言,數額較大的標準是500元,而數額巨大的標準則為5000元。至於數額特別巨大,則是以30000萬元作為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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