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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員工不知情會受牽連嗎?

非法集資員工不知情會受牽連嗎?

非法集資社會日益發展而應運而生的非法資本運作手段,其手段方式為行為人以非法途徑渠道吸收募集公眾存款用以他用,而導致公眾存款無法收回,我國有明確法律規定,嚴厲打擊非法集資,但是非法集資員工不知情會受牽連嗎?本站小編為您在下文中解答。

(一)、是否不知情,由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調查中確認,不是本人的口供確定 。

根據《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是什麼?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綜上所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罪的行為人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但非法集資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如經司法機關調查證實確是不知情,並且完全沒有涉及相關犯罪,則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所以,如果確實不知情,大家便不用擔心。更多相關內容請諮詢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