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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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有何區別?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有何區別?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有何區別?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區別,正確定罪量刑至關重要。二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故意上。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則就是故意殺人了。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而是為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等行為來破壞社會秩序。

2、從行為侵害的對象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些行為人認為別人説了自己壞話或者做出對自己不好的行為而甚至看不慣別人的行為而不分青紅皂白的毆打他人,以發泄自己行中的無名怒火,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為人毆打自己的真正緣由。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係人,行為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後無事生非,逞強好勝,見人就打,顯示自己大哥的身份,這時行為人只是為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別人無緣無故的毆打顯然是一種流氓作風。也就是説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為小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行為人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以一種不是理由的理由隨意毆打他人。而故意傷害從行為人實施的手段上看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傷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隨意性。

4、從二者侵害的客體上來説,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或者其他權益,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徵。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這也是區分兩罪的重要特徵。

5、從二者所要求的損害結果來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致使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包括輕傷、重傷、死亡三種),否則一般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可見尋釁滋事的主體範圍大,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則較為特殊,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係人,必須是精神正常年滿十六週歲的自然人,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着相似之處,在生活當中也時常發生,綜合衡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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